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偿工作列为考核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的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出国考察;单位不得新购置小汽车及其他类似固定资产,不得申请新建设项目;不得评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格单位;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类奖金。
三、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清查,发生拖欠工程款的,要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通过公证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未清偿工程款又不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处理,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该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通报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对协调达不成一致的,鼓励、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时必须与具有建筑劳务分包相应资质且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劳务承包方(劳务公司)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劳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工地要张贴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和各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