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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5]2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工作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制度,推行按进度结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凡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审批新开工项目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征求市清欠办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凡未制定还款计划,或者未按照还款计划清偿欠款的,一律不批准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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