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简称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纳税人需持《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
五、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 │ │ │ │ │
├──┼─────┴─────────┼─────┴───────┤
│ │转让或变更房地产详细座落地址 │ │
├──┴───────────────┴──────────┬──┤
│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事由(在选项前划“√”) │ │
│ □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 │
│ □土地增值税零税款范围 │ │
│□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 │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
│。 │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
│房地产的。 │ │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
│自用的。 │ │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 │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 │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 │
│、联营企业中的。 │ │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
│□其他房地产权属转移的范围: │ │
│1、 │ │
│2、 │ │
├─────────────────────────────┼──┤
│ 附送资料(在选项前划“√”) │ │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 │
│□政府有关部门批件 □有关合同书和公证书 │ │
│□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转移 │ │
│相关资料 │ │
│ │ │
│ │ │
│ │ │
│ │ │
├─────────────────────────────┼──┤
│声明: │ │
│以上提供的基本情况及附送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 │
│,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 │
│ │ │
│盖 章 │ │
│ │ │
│年 月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