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5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查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凭证的要求,规范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适用范围
对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两种情况外,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确认的范围。
二、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具体项目及审核资料
(一)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并按政策规定确认已缴纳税款的项目;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没有应纳税款(零税款)的项目;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按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或审核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