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5号)精神,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进一步加快全市水文事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沙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我市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监测、评价、管理和水文预报的职能机构,接受市水利局的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水文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水文管理职能并接受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长沙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统一管理全市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全市各级水文部门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负责对水量、水质的监测、分析、评价和防汛抗旱所需水文情报预报的服务工作。未经汇编审批的水文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因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市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现代化建设力度。为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和水利建设的需要,要加快全市水文信息采集传输系统、综合数据库系统、洪水预报系统、水库科学调度系统、山洪灾害预警预测系统、水资源监测评价系统、水环境监测评价系统、综合应用服务系统建设。要加快水文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水文测报能力,改善水文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水文基础设施和水文现代化建设纳入本区域的水利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每年要在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和水文现代化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对水文事业的投入。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水文部门的公用经费、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在农业项目资金、防汛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水质监测费、小农水费、岁修费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情报预报、水文设施设备改造、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评价。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水利建设计划予以专项解决。涉水工程建设要统筹安排涉水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市级财政预算中的现行水文事业项目不变,并逐步增加其运行经费。
五、加快水文事业改革步伐。各区、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区域水文巡测、水环境监测、站队结合、参与水资源管理、理顺县域水文机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利于完善水文测报站点、扩大水文工作领域、增强水文服务功能,使水文事业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