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确定程序: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城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零售申请,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安监管矿〔2005〕59号)明确的零售经营单位条件,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确保安全、控制总量”的原则,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的数量指标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择优选取,并向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凭此证向当地工商局领取《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根据各城区区域范围严格控制和合理分配各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数量。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总数量必须控制在300家以内。
今年市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萧山、余杭区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当地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5天)。
五、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批发经营单位的管理。
1.市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确定为3家:杭州市土特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喜洋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和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2.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定点的外省企业进货,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保障货源的安全。
3.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质监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5.严禁超量超标储存烟花爆竹,确保经营和储存的安全。
6.对节后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统一收回,统一储存,免费保管。
(二)加强零售经营单位的管理。
1.零售经营单位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批发经营单位订货,由批发经营单位对零售单位进行统一配送。配送时间从2006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起。
2.严禁零售经营单位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货、组织车辆自行提货、擅自跨行政区域订货或运输、从事二级批发业务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进货。如确有必要跨行政区域运输,必须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有关证明,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