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四日
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2006年春节期间继续在市区范围内实行有限制地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余杭区按当地政府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工作)。
一、销售、燃放的时间及禁放禁售区域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时间。销售时间为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6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十六)。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
(三)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居民住宅情况,明确划定禁燃禁放区域,划定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国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第一年。为加强对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成立由沈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赵立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陈伯雄、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元、市工商局副局长章一超、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邵根松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杭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由陈伯雄兼任主任,陈国元、周化清、章一超、邵根松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工作,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