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特别是针对有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利益关系复杂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必须协调作战、综合执法,依法进行查处,做到除恶务尽。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宣传《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范围和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培训,提高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探矿和依法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察执法力度,注重质量,不走过场,要逐矿逐项核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及媒体披露的,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市、县(市、区)联合办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组织查处。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县(市)区、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集中区,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凡是半年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