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或委托的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内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及动物疫情普查和动态报告等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聘用,可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依照行政村设置,每村至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在村防疫员总数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