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编制临时用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
明确电梯安装或维保单位在故障状态下的排险救援责任和措施,并为电梯驾驶员配置无线对讲或其他通讯工具,以保证电梯故障状态下的对外联络。
(二)临时用电梯经安全检验合格六个月内仍未完全具备移交条件,达不到正式验收要求,若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再次提出安全检验要求,直至具备移交条件后重新安全监督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于电梯产权单位提出的临时用电梯的安全检验要求,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编制临时用电梯安全检验方案、检验报告书。检验方案中凡是涉及施工现场因客观条件限制,尚不具备按正式检验规程检验的项目,应确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或安全组织措施作为安全检验的项目内容。
(二)加强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安全责任教育,严格执行临时用电梯安全检验工艺要求,认真验证临时用电梯检验相关资料、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由校核人员确认签字。对于没有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组织措施的临时用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出具不合格报告书。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临时用电梯,在原始记录中作出记录,及时告知电梯产权单位不准投入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三)临时用电梯经安全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颁发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书和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识的有效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四)对国标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涉及到诸如“上行超速保护”等问题,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质检特函[2004]29号和质检特函[2004]69号文的要求办理。
三、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执行电梯产权单位制定的电梯管理制度,认真履行《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
三十条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对未经临时安全检验合格,或者虽经安全检验合格但没有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组织措施的电梯,不准交付使用。对强令交付使用的,有义务向设备所在地区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报告。
(二)负责对电梯驾驶员的专业技术指导,跟踪临时用电梯的质量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