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开放航权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对《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琼府办〔2004〕8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每年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二条 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每年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三条 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和包机人。航空公司或包机人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金额标准享受一般补贴或特殊补贴,如属包机,则包机单位按定期航班占50%、不定期航班占30%的比例参与分配航班补贴,年终累计全年应得的财政补贴(航班财政补贴定额见附件)。航空公司和包机单位应于每年年终60日内,向省旅游局、省口岸办报送上年度经营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有关证明材料(总申报单、航班载重表、舱单、包机合同等)。省旅游局负责先对包机单位申请包机航班财政补贴进行审核,省口岸办牵头组织查验单位审核,海南航权办、省财政厅复核后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