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
(2006年1月6日上海市民政局沪民基发[2006]3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委员会建设,根据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健全社区协商共治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营造温馨家园,建设和谐社区,夯实基层基础。
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评议、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区委员会委员由社区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社区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社区(街道)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三十至四十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社区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议事。根据政府部门或社区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协商。对涉及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可组织听证会,征求社区各方的意见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八条 评议。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接受区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
第九条 监督。对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参与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及完成向社区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社区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就社区事务、行政效能及专项工作进行商讨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遇重大事项需要商议的也可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