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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

  (六)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目的是要保证城市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解决现在许多城市中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掣肘的矛盾,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统一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
  各地区要根据城镇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尽快理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能够统一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的建设与管理机构,实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高度集中、高效运转。
  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行政纠错职能。对全区城镇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市政公用行业从工程项目建设等运行经营以及体制改革等方面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要强化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各类城镇建设以及开发区建设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规划监督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要注重审批前管理和审批后的全程跟踪监管。
  (七)深化城镇配套改革,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入户审批制度变为登记核准制度,取消限制我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一切不合理条件。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区内农牧民、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本人申请,均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实施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移民和教育移民、投资移民,加快人口转移步伐。
  2加快城镇劳动制度改革。盟市所在地城镇必须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就业壁垒,实行城乡统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就业引导政策。积极引导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跨地区流动就业。取消一切就业限制政策和企业用工附加条件。加快建立农牧民就业培训机制,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加快培训教育步伐,提高进城农牧民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实施就业扶贫。
  3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因各级政府组织征地、拆迁而失地的农牧民,移民进城的农牧民以及放弃土地草场承包权进城务工的农牧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旗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和社保水平,统一组织农牧民加入城镇社保。对自愿放弃土地和草场承包权到城市务工、创业的农牧民,对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在土地和草牧场上进行打井、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对因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使农牧民放弃土地和草场承包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农牧民放弃承包权的土地和草场,可依法有序流转使用。如重新发包,原则上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一般不承包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进城农牧民纳入社保,2005年各旗县(市、区)开展试点,2006年开始推广,2010年基本全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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