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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

  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市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广场、基础教育等纯公益性的基础建设,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对提供城市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进行部分收费的半公益性项目,如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采取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建设;对于营业性市政公用行业,如电力、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性、引导性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作用,提高政府信用等级,建立自治区、盟市级信用平台,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服务业的发展。经济效益较好的城建项目,可以通过专业融资机构和资本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吸纳社会资金。鼓励股份制市政公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城市市政建设债券,多方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加强资金及项目管理,加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杜绝重复建设、零散建设和建而不用的现象发生,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发挥更大的效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投融资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五)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城镇建设用地。
  1建立适应自治区城镇化发展的区域统筹土地管理制度。要根据“三化”发展需求,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区域统筹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允许盟市之间调剂用地计划余缺指标。对自治区城镇化战略目标规定的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区范围内调整供应。对城镇人均占地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国土部门停止供应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城市人均用地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要给予倾斜调剂用地计划指标,帮助其弥补历史上形成的建设欠帐。
  2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加强法制化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营性用地无论存量还是增量一律纳入土地公开出让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公开供应市场。对超过法定年限未完成建设的土地一律收归国有,重新履行出让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一切建设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政府应保证征用土地的各种费用首先用于原土地承包人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拆迁、征地涉及到的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补偿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城市政府规定的比例解决。
  3加强建设用地宏观调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镇化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以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依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全区范围内总量控制,重点保障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首先满足城镇发展用地要求。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项目供地,引导农村工业向城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
  4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完善有利于城镇建设的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规范土地市场,加大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一次性收储力度。鼓励通过土地收储机构将闲置土地、利用率低的土地和原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收回或收购,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向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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