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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

  3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创新服务业管理体制和机制,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经营模式,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要努力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和就业比重,提倡在继续大力发展商贸流通、餐饮服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服务业的同时,培育扶持科技教育、文化传媒、旅游、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要依托城镇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服务业;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服务业,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服务业,为城镇职工再就业和农村牧区进城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4加快城市基础产业的发展。公用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三大产业既是城镇发展的基础,也是城镇发展水平的标志。
  市政公用服务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原则,推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并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引导公用服务业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
  房地产业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要以建设普通商品房为重点,构建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住房建设、供应、交易、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监控职能,建立反应及时准确、决策迅速科学的房地产价格监管体制,防止住宅领域的投机性炒作行为,完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客观调控措施,防止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引导城镇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适应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格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机关、单位、企业对职工住房的补贴制度,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制定购房者收入认定办法,确保低收入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权益。在贯彻落实好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同时,要积极试行改革,在落实对低收入居民住房直补的前提下,取消对开发商的政策优惠及税费减免,实行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并轨,政府将由此增加的相关收益用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化补贴。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补贴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问题。要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城镇功能为目标,推进住宅小区建设,取消零散住宅建设项目。加快传统住宅管理向现代化物业管理的转变。实施对房屋拆迁的前置性管理,依法拆迁,合理补偿,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建筑业要顺应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需求,积极培育建筑市场。要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劳动组合,全方位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要提高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要加大对本土企业的扶持力度,今后,凡自治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投资的项目,区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或与外地企业合作施工,确保地方税源和农牧民转移就业。
  (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强化城镇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公路交通建设要与城镇体系布局保持高度一致,发展大交通,建立大网络,强化主骨架、主枢纽建设。要以大城市为枢纽、中小城市为节点建立起干支衔接,通畅便捷,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配套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到2010年,自治区首府到盟市及重要出口路基本实现高速和一级公路连接,盟市到旗县间二级公路连接。航空站点要以资源共享为前提,搞好规划建设。要以优化城市路网为重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布局合理、结构适当的城市干道网系统,注重城市对外交通和内部道路的衔接,搞好城市快速通道建设。大城市要根据发展规模和功能布局,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和通道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多层次、立体型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搞好内部街道和公路出口建设。加快城市物流园区、客运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道路建设中,各种管网要依据规划,同步建设,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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