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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1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区划调整,扩大中心城市的管辖区域,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完善全区城镇体系规划。着手编制跨盟市的城镇密集区规划,指导各盟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区域性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各盟市要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盟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国家规定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要进一步提高城市详细规划覆盖率,到2010年,地级市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90%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达到80%以上。要尽快完成大中城市城乡一体化规划工作,为“城中村镇”、“城边村镇”改造提供依据。规划编制思路要进一步创新,采用先进编制方法,实行规划方案征集优选,鼓励委托高水平规划机构编制规划,重要地段规划实行社会听证和规划公示制度,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和监督程度。
  2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规划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地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旗县城镇总体规划必须报自治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事前备案。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和执法工作力度,实行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规划的实施机制,将规划实施与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考核目标挂钩。要实行城市规划督导员派驻制度,加强对各城镇执行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产业支撑,增强城镇发展动力。
  1加强要素聚集与辐射,壮大城镇经济。各地区要抓住我国经济总体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有利时机,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为依托,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在新一轮产业分工中的有利地位,全面提高城镇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要加强城镇战略规划的研究,必要时采取社会公开征集的办法,集中国内外智力资源,尽快培育发展各个城市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骨干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要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用区域发展政策指导城市空间布局、产业分工和资源配置,避免趋同发展、低水平竞争。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2加快工业化进程。各城镇要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自治区产业基地建设,走各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支持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形成若干产业聚集、特色明显的经济区域。大中城市要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低耗能、运量小、节水型工业。小城市与小城镇要与大中城市产业发展相配套,主动接纳大中城市转移出来的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相结合的产业。扶持各盟市加快重点开发区、特色经济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要以推进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镇和社会。加快资源开发型城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型产业深度加工,培植后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实现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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