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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同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互相通报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和信息资料。
  (二)通报交流内容
  1.卫生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人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疯牛病、乙型脑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人间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当暴发与动物疾病相关的人间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预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2.农林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疯牛病、乙型脑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情况:当发生与人类疾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农林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按规定抄送同级卫生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预测、预防控制策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通报方式
  1.非密件可通过文件或传真的形式交换。
  2.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进行交换和管理。
  3.定期召开卫生部门、农林部门相关人员会议,共同研讨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4.信息通报实行省、市、县(市、区)同级通报。通报疫情可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
  (四)通报时限
  1.月报、年报等按照各部门的规定进行通报。
  2.发生暴发疫情时,按上述规定及时通报。
  3.其它信息按年度通报或根据情况需要通报。
  (五)疫情通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及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农林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信息通报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的疫情通报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等)应报送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备案。
  四、联合督导检查
  (一)各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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