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激励机制。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制度,对综合督导评估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公报,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以促进督导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促进督导整改。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本届政府教育工作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经督导评估认定成绩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五、督导评估的时间安排
省政府对各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将从2006年3月下旬开始,各市要在2006年2月底以前完成市、县(市、区)自评、复评工作。省进行督导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安排。
附件: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附件:
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说明
(一)为促进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有重点地提出了对几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