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导评估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综合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是:市组织县(市、区)自评,市对县(市、区)复评,市自评,省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反馈。其中,搞好市、县(市、区)自评和市对县(市、区)复评,是保证督导评估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也是省实施督导评估的重要基础。各市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2004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3号)规定的程序,切实组织搞好市、县本级自评和市对县(市、区)复评。要认真总结2003、2004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经验,克服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督导评估方式、方法,防止消极应付、走过场,进一步加大自查自评的力度,把自查自评和复评的过程作为查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要处理和运用好督导评估结果,确保督导评估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使督导评估结果成为改进工作和教育决策的可靠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聘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科教文卫委领导对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督导评估工作责任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对照《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将督导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督导评估工作责任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搞好自查自评及复评,准备好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将自评报告和有关报表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各地要深入实际,扎实工作,掌握真实情况,确保自评、复评和督导评估结果真实、公正,相关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坚决杜绝数据指标虚列、虚报、自评计分不实等现象。
(四)坚持边督查边整改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督导整改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自评、复评和省督导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