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省“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6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8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2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4%以内。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部署,围绕打造制造业强省,加快山东半岛出口加工区和城市群建设,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