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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的同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专人填制审计统计台账和移送登记卡,发送本部门审计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发出后90日内了解审计决定等的执行及采纳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审计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现根据我省实际,修订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各设区的市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
  2.考核内容:统计基础工作、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
  3.考核方式:每季度(不含一季度)按百分制计算,季度初评,年终总评,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前三名的设区市审计机关和前三名的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给予表彰;对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连续两年获得第一名的市审计机关和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的统计人员发给表彰证书。
  二、考核标准
  (一)统计基础工作(10分)
  1.报送资料(10分)
  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在报送季报表的同时,网传与报表数据一致的统计台账及相关的审计文书、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卡。
  各设区的市审计局负责报送包括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卡(5分);推荐一篇县(市)审计局综合统计分析或专题统计分析(5分),以上应以纸质季度报表一同报送,每迟报一天扣2分。
  (二)报表(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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