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审计署关于深化统计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本设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
(三)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审计统计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审计统计工作经验交流、统计工作调研,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五)做好全省主要统计指标量化分析的通报工作(含审计单位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对财政的贡献,审计结果开发利用情况)。
(六)有计划地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 审计统计软件应用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搞好统计软件的应用和硬件配备,为深化统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第九条 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三)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软件,核对审计统计台账,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档案。
(四)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对,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是否与报表数据一致。
(五)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的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六)审计统计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长了解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并将已确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填报审计台账。
(七)为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综合统计分析及审计专题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条 审计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