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森林扑火工作的专业化。2006年前,林区县市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至少要建立一支20—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或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各有林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以预备役民兵为依托,组建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有条件的要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各类森林消防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森林扑火装备,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组织人工增雨灭火是当前扑救大范围森林火灾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森林防扑火工作科学、安全、高效。
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300万元以上的扑火物资;各市州和Ⅰ级森林火险县要储备100万元以上的扑火物资;其他有林的县市区要根据扑火任务,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有关用品的应急供应。
五、加大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要作为公共财政支出,按辖区内有林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安排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
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建立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机制。在林地、林缘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配套设施,并于建设施工前向同级森林消防主管部门提交防火设施建设设计书,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新造林地,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六、认真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政策扶持措施
森林防火扑火是抢险救灾性质的紧急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森林防火的扶持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免收养路费和车辆过路、过桥、过隧道通行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国税部门应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对森林防火扑火专用电台,无线电管理部门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对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气象部门免收预测预报费用,广播电视媒体免费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