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中央驻湘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三)此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五、征收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州分成,市州与县市区的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