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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产权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据实补偿。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有土地可供重新划拨宅基地的被拆迁户),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款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 至60%,拆迁过渡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发放6个月,标准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拆迁农户如本村确无安置地,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异地安置,安置地差价由拆迁单位承担。

  (六)安置地上的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七)奖励费:自拆迁公告之日起,5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7000元;超过5天不予奖励。企业及单位户在奖励期内搬出者,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一)简易房:不够评估条件的其它简易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50~220元,石棉瓦房每平方米补偿50~70元,窑洞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土围墙每平方米补偿10~20元。

  (二)坟地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三)灌溉机井补偿标准,根据口径、深度每眼补偿1000~8000元。

  (四)农用电杆迁改费为每根补偿200元。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或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按品种规定的合理密植株数计算,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9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3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特种苗圃每亩补偿5000元,野生杂树不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可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

  (六)未砌护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砌护渔池每亩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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