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依法将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要依照有关法规享受减免税;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并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准的红十字会公务车辆免缴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公益性宣传,推动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及时刊播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募捐公告,积极传播人道主义理念;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捐赠,不断增强救助实力。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对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种募捐和义演、义卖等活动,给予支持或提供必要条件。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公开、公平、高效的救灾救助机制,依法处置救灾救助款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灾害救助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并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加强灾情信息沟通,完善红十字会应急反应机制,健全救灾救助工作体系。根据各地救灾实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专项救助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帮助红十字会积极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红十字社区服务以及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等公益性工作,重视发展农村红十字事业和建立行业红十字组织,支持红十字会不断拓展新的人道工作领域。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理顺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是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保证。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是,各级红十字会机关要建成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党委)领导联系的,有组织机构,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有办公场所,并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