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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依托街道、社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二)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培训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年龄内的成员在自愿基础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2次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某一成员如被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在公益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单位按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仍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经营者也可持《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所需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资金和补贴办法以及免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我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
  四、工作要求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把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增强协调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要积极协调财政、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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