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就业政策,大力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切实解决我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的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省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办事处审定。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同时通知社区居委会和申请人,报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备案。未设立街道、社区的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县(区)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就业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劳动就业部门应将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名册,送同级财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备查。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各级审核认定部门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劳动就业部门。
三、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