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管理和经费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将防震减灾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的经费投入,保障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省发展与改革、建设、地震等部门要科学编制“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将省防震减灾中心、南海地震海啸监测预警系统、地震和火山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技术系统、省地震与火山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等项目纳入省“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防震减灾中心应在2005年完成前期工作,2007年建成使用。海口、三亚、琼海、儋州市政府要将本市防震减灾中心建设纳入“十一五”防震减灾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局要加快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与改革厅要按计划落实项目经费,海口市政府要全面落实海口活断层探测项目配套经费,确保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四、调整和优化地震监测台网,提高监测能力
省地震局要全面考虑全省地震、海啸、火山监测台和前兆观测网的布点建设,优化、改造现有地震及前兆监测台网,督促大中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的主管单位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点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省地震、省发展与改革等部门要尽快启动建设南海地震海啸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南海及周边地区地震、海啸的监测预警能力。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调整和优化群测群防“三合一”联络网,真正发挥其应有效能。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昌江、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及洋浦管理局要尽快建立“三合一”联络网;海口、五指山、乐东、琼中、陵水、屯昌、保亭、临高、昌江、白沙等市、县要尽快建立地震信息反馈系统;没有地震监测设施的市、县,应尽快建立1至2个地震前兆观测项目。
五、尽快解决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受干扰问题
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地震台站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地震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及省通信管理局必须尽快解决琼中地震台受琼中淀粉厂机械振动及海南移动通信公司通信基站干扰问题;三亚市政府必须尽快解决三亚南滨地下流体观测站受抽水影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