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保险
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 调查总结和评估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全省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也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 教育和培训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大、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0万亩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发生特大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