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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应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5.6 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5.7 人员防护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的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设施由省、市人防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省、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省、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省、市商贸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省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9 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11 社会动员保障
  由省民政部门牵头,组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当前应当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核辐射事故、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开发和及时配备,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省灾害主管部门会同省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核应急机构负责受核辐射污染地域的后期辐射监测和去污洗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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