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江苏省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国务院,请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江苏省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4.4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省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相关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见附件96,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见附件9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见附件9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99。
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应当在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省长或副省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财力保障
省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省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