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体系(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94)
2.2.1 建立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省政府,主要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网,与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武警部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位(包括信息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启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相关各市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 建立省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省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通信卫星与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省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 建立省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省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省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以上省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省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省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省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通讯和指挥调度系统等,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预警和报警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省应急指挥中心和传递给相关市县应急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95):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较大或一般的,由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省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涉外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按规定上报国务院,并具体负责处置,同时召集省外事、外经贸、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参加,参与相关事宜的处理。对于跨省(市、区)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按规定上报国务院,并与有关省(市、区)搞好协调。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仍由当地负责处置,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