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强县(市)的管理及政策
1.经济强县(市)的标准:
(1)对全省经济强县(市)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市)标准。
(2)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市)。首批没有一个县(市)进入经济强县(市)的市州,每个市州可推荐一个县(市)作为经济强县(市)试点,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3)新进入的经济强县(市),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对经济强县(市)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不到上述目标要求的予以调整。
2.经济强县(市)的政策:
(1)实行“一个不减、两个优先”的扶持政策。“一个不减”是指省、市州对经济强县(市)原有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不减。“两个优先”是指在安排建设项目时,优先扶持经济强县(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在审批用地规模时,优先保证经济强县(市)的发展和建设。
(2)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州审批的事项外,现由市州审批的其他事项由经济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需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由经济强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州备案。市州级保留的对经济强县(市)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重新核准,并行文确定。
(3)建立与经济强县(市)权限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一是计划直接报送。经济强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在报所属市州有关部门汇总的同时抄报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经济强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并在其所属市州名下以“其中”形式单列。二是项目直接申报。经济强县(市)需要经过市州向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属市州有关部门。三是用地直接报批。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经济强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矿产资源勘察、开采、保护项目,可以由经济强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经济强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四是证照直接发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州核发的证照外,现由市州核发的其他证照,由经济强县(市)直接审查核发;需经市州审核、报省直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由经济强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报市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