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5年统计年报和
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06年6月,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07年1月。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国家改为国统字〔2005〕85号,省改为粤统字〔2005〕63号,我市改为深统法字〔2005〕9号。
一、统计标准
(一)各区统计局必须在2005年12月16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清理、建库和上报工作,为明年国家推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打下基础。
(二)根据“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修改有关专业统计报表分组指标。
(三)继续分专业按季度和年度实施“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修订稿)”,具体要求及表式参见《关于印发〈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统字〔2005〕15号)规定。
二、基本单位统计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在经济普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602表)的基础上修改。在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增加“27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项及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和“年末资产”指标。取消“15工会成立情况”,年末从业人员数中的“按学历分”、“按专业技术职称分”和“按技术等级分”的分组指标,“19计算机使用情况”,“20企业集团情况”指标及分组。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的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述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表将随市局的相关专业统计制度下发,由市局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并将调查结果在向省局专业处(室)报送的同时向市局普查中心提供,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
(三)国家统计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增加“新增、变更、注销单位情况表”半年报和年报,由县及县以上编办、民政、税务(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辖区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此项工作由各级基本单位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2-2表)的增减变动调查由市局普查中心负责,政策法规处协助。
(四)非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法人所属的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活动单位,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由当地相关专业负责调查、审核、修订后统一交当地贸易专业。
(五)市局普查中心作为名录库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工作;市局计算中心作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技术保障工作。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综合表),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J401表)由市局普查中心负责、计算中心协助汇总上报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