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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贴息项目: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奖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企业当年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评选结果提出奖励计划,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及服务,企业信息化补贴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支付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用及网络使用费用。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报送的项目资金投入计划使用资金,实际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超过总投资20%的及时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定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经市工业主管部门部门组织审计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总贴息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总贴息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当年回收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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