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参与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借款等四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60%以上用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项目。
贴息应占年度安排资金总量的20%以上。
借款和补贴的资金比例应达到6∶4。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执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30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补贴:按《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执行。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试点平台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