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深财企〔2005〕40号)
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为鼓励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品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