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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 深府[2006]2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事、财政、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行业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七条 市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主要依据企业对我市财政收入和GDP的贡献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发展前景,个人对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贡献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制定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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