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有客户资源的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鼓励香港银行将业务延伸到在深的港资企业;争取在深圳推广外汇资金信托业务。
(二十二)推动银行卡特色化和品牌化。鼓励发行银联标准卡,优化银行卡使用环境;推动公务消费银行卡应用,提高银行卡使用频率;支持银行积极开发、推广新的银行卡品种。
(二十三)鼓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力争推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权证产品、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新品种。努力争取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建设金融衍生品开发试验基地。
五、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焕发金融业的生机和活力
(二十四)加大法人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改善资本结构。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员工持股,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二十五)积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收购兼并,开展综合性、多元化经营,为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服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有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二十六)积极探索保险公司新型组织形式。支持组建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鼓励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研发机构、客户服务中心,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七)加快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抓住《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机遇,加快在深圳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公司。
(二十八)争取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以独立机构或依托信托公司的方式,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二十九)争取试点设立证券融资公司。支持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发起设立证券融资公司,为券商提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和证券融通服务,畅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接。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稳定发展的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