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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试点任务

  (一)认真选择试点县区市。试点县区市的确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城市医疗救助协调小组确定。试点县区市不低于全省县区市的20%。对已经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县区市予以优先考虑。凡确定的试点县区市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省上将选择3-5个不同类型的试点县区市作为示范点予以指导,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地方财政列支、专项彩票公益金提取、慈善机构资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救助基金。从2005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救助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工作经费。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支付等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领取补助医疗费用要符合有关规定,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身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

  (四)准确把握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和范围。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救助对象持《城市医疗救助证》就诊时,原则上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制定医疗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对住院费、检验费等优惠15%左右。民政部门将对所优惠的救助对象给医治机构补偿其成本。
  救助的具体病种由市州和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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