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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33号)


各市、州、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社保局,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实际,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参保人员,下同)退休时加发5%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一)我省企业职工按规定退休,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独生子女证》,并经发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加发5%基本养老金。
  (二)《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审核办法按我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
  (一)2005年6月30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按照本人2005年6月份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
  (二)2005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退休次月起按其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
  三、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从2005年7月1日起,加发5%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四、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并填写《〈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见附表),经所在企业(非企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发放该《独生子女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给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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