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发展的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继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将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各级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比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管业税。
(三)加强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小额贷款手续,以社团登记的公益性组织除外。放宽贷款抵押条件,积极探索和完善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对社员的小额贷款,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合作社统贷统还。政策性银行也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
(四)采取土地优惠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五)支持建设项目和进出口经营权申报。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扶持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积极支持申报。鼓励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
(六)放宽注册登记和经营服务范围的限制。凡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均应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发照由工商局办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为3万元;非营利性各类专业协会等的登记、发照和年检由民政部门办理,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见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