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5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为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二)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三)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四)违法使用B超的;
(五)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六)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八)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九)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十)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每举报一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奖励2000元。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分配。二人及二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次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