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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认定后,以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名义授予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经评审委员会从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由市经委会商有关部门认定后推荐。
  第十六条 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取消其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或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传统工艺美术;
  (六)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展览,组织国内外传统工艺美术交流。
  第十九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经委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进行扶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生产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企业和个人在资金、原材料供应、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或筹措配套保护资金,予以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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