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临街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封闭作业,文明施工,停工场地应当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在县城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举办各种商业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在指定地段和期限内经营,并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 在县城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圈养,交易或者屠宰畜禽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县城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二十条 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改造或者支持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受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经常消毒。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