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修正)

  (五)不得允许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营运;
  (六)加强从业人员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办理有关客运营运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等事宜;
  (八)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营运资料和票据的查阅。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入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
  (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
  (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
  (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
  (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
  (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
  (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
  (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
  (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
  (十一)车内张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
  (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转借营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不得以多收费为目的绕道行驶;因驾驶员的责任,未把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
  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