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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我市出生需到外地市落户的新生儿,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所属预防接种门诊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第七条 流动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按免疫接种通知的要求,带领流动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种疫苗。
  第八条 托幼机构、小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完成计划免疫规定接种程序的应督促其补种。
  第九条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与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全面掌握辖区流动接种对象的数量、分布等人口资料,按照免疫程序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各居委会要配合卫生部门查找流动接种对象,建立0-7岁流动儿童的登记,协助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和实施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介绍计划免疫的相关知识和流动接种对象转(办)证(卡)的方法。
  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要主动将携带7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口情况报告居委会,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建委、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发现流动接种对象,应督促其及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接种。
  第十条 预防接种门诊应会同居委会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1次对其所服务区域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未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流动接种对象,应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相应计划免疫疫苗,同时建卡、建证,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免疫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规范》,为流动接种对象接种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计划免疫异常反应及事故鉴定组织,负责当地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和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门诊负责管理辖区内流动接种对象计划免疫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接种资料上报和疫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制度。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和不认真开展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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