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的,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
五、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意义。及时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0月底)
各县、区集中力量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审批等违法违纪案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矿业权人,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8月底)
巩固整顿成果,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2007年10月底)
各县、区政府要按整顿和规范两个阶段的任务和要求,组织自查,并分别于2006年10月底前和2007年8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将就整顿和规范工作向省政府报告,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为此,市政府将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每个季度应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