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按照省政府15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的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为搞好专项整治,决定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暂停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六)全面整治铁矿选矿厂。对肥东县境内的铁矿选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选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由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和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规范的内容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的空间布局。各县区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到2006年年底仍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减少小矿数量未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目标的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采矿许可证颁发工作。
(三)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改革,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处置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恢复治理力度。